發文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發文字號:
水供第 1299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10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營建法令彙編 (行政機關解釋令)   
要  旨:
為提高建築物自來水用水設備品質,建全建築管理業務,送本處審查之建
 物用水設備審查案副件,應包括建築執照副本、建築執照申請書副本、建
 築圖各乙份,請查照。   
主    旨:為提高建築物自來水用水設備品質,建全建築管理業務,送本處審查之建
          物用水設備審查案副件,應包括建築執照副本、建築執照申請書副本、建
          築圖各乙份,請查照。
說    明:一  為更確保建築師權益、及配合參考建築圖核定之用水設備位置及尺寸
              ,以避免造成本處受理審查、檢驗等之糾紛及困擾。
          二  自七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