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水供第 12994 號
民國 75 年 10 月 14 日
營建法令彙編 (行政機關解釋令)
為提高建築物自來水用水設備品質,建全建築管理業務,送本處審查之建 物用水設備審查案副件,應包括建築執照副本、建築執照申請書副本、建 築圖各乙份,請查照。
主 旨:為提高建築物自來水用水設備品質,建全建築管理業務,送本處審查之建 物用水設備審查案副件,應包括建築執照副本、建築執照申請書副本、建 築圖各乙份,請查照。 說 明:一 為更確保建築師權益、及配合參考建築圖核定之用水設備位置及尺寸 ,以避免造成本處受理審查、檢驗等之糾紛及困擾。 二 自七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