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軍眷水費優待申請須知」 (如附件) 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本處 94 年第 9 次處務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正 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一級單位暨工程總隊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
附 件: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軍眷水費優待申請須知
一、說明:
(一) 凡持軍眷補給證之現役軍人家屬住宅飲用自來水,均可申請優待。
(二) 所稱現役軍人家屬,其範圍如下:
1 配偶。
2 直系血親。
3 其他依法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三) 軍人遺族持有卹亡給與令者,在領卹期間,其住宅使用自來水得申
請優待。
(四) 軍人因傷殘除役有卹傷給與令者,在領卹期間,其住宅使用自來水
得申請優待。
(五) 支領「退休俸或生活補助費」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其住宅使用自來
水得申請優待。
(六) 軍眷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拒絕或取消優待。
1.與軍眷補給證及戶口名簿不符者。
2.住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者。
3.軍人家屬關係變更,致不符優待情形者。
4.拒絕本處查驗用水量或調查管線保養情形者。
5.拖欠應繳水費或其他各項有關費用者。
6.不遵本處營業章程致營業遭受損害者。
7.有竊水行為者。
二、應備之文件:
(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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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備│
│區 分│ 證件名稱│法 令 依 據│發 給 機 關│ │
│ │ │ │ │註│
├────┼─────┼───────┼───────┼─┤
│現役軍人│1.軍眷補給│現役軍人家屬使│1.聯勤留守業務│ │
│家屬 │ 證 │用自來水優待付│ 署 │ │
│ │2.戶口名簿│費辦法第 5 條│2.鄉鎮區公所 │ │
├────┼─────┼───────┼───────┼─┤
│軍人遺族│1.卹亡給與│現役軍人家屬使│1.國防部 │ │
│ │ 令 │用自來水優待付│2.鄉鎮區公所 │ │
│ │2.戶口名簿│費辦法第 9 條│ │ │
├────┼─────┼───────┼───────┼─┤
│軍人因傷│1.卹傷給與│現役軍人家屬使│1.國防部 │ │
│殘除役 │ 令 │用自來水優待付│2.鄉鎮區公所 │ │
│ │2.戶口名簿│費辦法第 10 條│ │ │
├────┼─────┼───────┼───────┼─┤
│支領軍人│1.軍眷補給│國軍退除役官兵│1.聯勤留守業務│ │
│生活補助│ 證 │支領退休俸或生│ 署 │ │
│費或退休│2.戶口名簿│活輔助費人員使│2.鄉鎮區公所 │ │
│俸軍人家│ │用自來水優待付│ │ │
│屬 │ │費辦法 │ │ │
└────┴─────┴───────┴───────┴─┘
三、申請手續:
(一) 申請人持規定準備之文件,向本處客服中心或各營業分處服務股辦
理申請 (可跨區受理) 。
(二) 填寫軍眷水費優待申請書。 (申請書免費供應)
四、申請方式:
親自或委託到場辦理、郵寄、網路申辦。
五、注意事項:
(一) 網路申辦屬預約申請,申請人須繳驗相關應備證件正本。
(二) 郵寄申辦之用戶須檢附回郵信封及相關證件正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