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發文字號:
北市水企字第09431589200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要  旨:
檢送經濟部水利署函釋自來水法罰鍰計算單位乙案   
主    旨:檢送經濟部水利署函釋自來水法罰鍰計算單位乙案影本如附件,請  查照
          。
說    明:依經濟部水利署 94 年 10 月 19 日經水事字第 09453113130  號函辦理
          。
正    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一級單位暨工程總隊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    件:經濟部水利署  函
                                                中華民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經水事字第 09453113130  號
主    旨:有關  貴府函詢自來水法之罰鍰計算單位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4 年 10 月 7  日府商公字第 0940281352 號函。
          二、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2  條規定:「現行
              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立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
              之」,自來水法之罰鍰適用前揭條例規定計算。
正    本:桃園縣政府
副    本:宜蘭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
          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
          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澎湖縣政府、臺中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北市政府、花蓮縣政府、金門
          縣政府、連江縣政府、臺北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