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發文字號:
北市水企第 092304194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要  旨:
修正「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辦公環境使用管理及整潔競賽實施要點」   
全文內容:壹  目的:藉由競賽評比之方式,使各單位定期檢視所屬辦公環境之使用
              狀況,透過整體動員機制,達成所屬空間之規劃、使用及管理作為,
              營造舒適整潔之辦公環境,進而提昇整體行政效能。
          貳  實施對象:本處所屬各單位。
          參  實施時間:每年實施二次。
          肆  競賽評比要點:
          一  環境整潔維護:辦公環境是否清潔衛生、督導委外清潔事務管理是否
              落實執行功能,廁所整潔維護是否落實自我檢核功能;辦理前開事項
              或認養廁所績效良好單位酌予加分。
          二  綠化推廣程度:辦公室空間內完成綠化幅面之比例,綠化品質、綠化
              管理及維護作為。
          三  辦公室做環保:落實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辦理情形及成果、辦公室落
              實禁菸及噪音管制情形、採取節水、省電措施及具體執成果,其他環
              保工作之宣導及執行情形。
          四  空間規劃使用:單位空間是否有效運用、視線及動線規劃是否合理、
              補助辦公設備放置定點是否合乎支援功能,空間使用管理是否符合人
              安及物安原則。
          五  特色與創意:前列各項相關措施之規劃作業及執行結果是否能夠發揮
              創意、展現機關企業形象,而使具單位特色。
          六  團隊精神表現:前各項之投入與呈現程度,是否係經由整體成員之分
              工或協同作業所達成之具體表現,該表現並能充分發揮團隊精神,足
              為其他單位之表率。
          伍  競賽評檢核分標準:分「環境整潔維護」、「綠化推廣程度」、「辦
              公室做環保」、「空間規劃做用」、「特色與創意」正「團隊精神愾
              現」六大項,具體評檢內容及配分標準如附表。
          陸  競賽分組:
              甲組:企劃科、水質中心、財務科、總務科、資訊室、勞安室、會計
                    室、人事室、政風室及職訓中心。
              乙組:東區營事分處、西區營業分處、南區營業分處、北區營業分處
                    、陽明營業分處、工程總隊、生產科 (含各淨水場) 、供水科
                     (含各加壓站) 、物料科 (含各物料倉庫) 及業務科 (含自來
                    水園區) 。
          柒  評比結果處理:
          一  評比結果:各組每次評比列特優一名、餘依序列優等、甲等、乙等及
              丙等,主辦單位每年再將各次評比等級平等計算為年度等級,評比等
              級均應經核准後公布之。
          二  獎懲方式:評比結果由主辦單位移請企劃科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年
              度單位績效考核要點」之規定辦理績效考核事宜,年度等級甲等以上
              者加分,乙等不加分,丙等扣分。
          捌  競賽評比檢查及作業人員:
          一  請處長指派視察一人擔任競賽評檢小組召集人,負責主持相關評檢作
              業任期一年。
          二  各一級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二級主管以上人員一人擔任評檢小組委員任
              期一年。
          三  總務科負責相關幕僚作業。
          玖  競賽評比檢查方式:
          一  每次競賽評比檢查為期一個月,由總務科簽報核准後公布實施。
          二  競賽評比期間中,各單位受檢時間由總務科在檢查前一日選定並以電
              話或書面通知競賽評比檢查小組委員,但總務科及競賽評比檢查小組
              均不得事先通知受檢單位,以維公平性。
          三  競賽評比檢查小組委員出席達二名 (含) 以上者即可評比檢查,但應
              迴避對所屬科室之評比檢查。
          拾  其他:
          一  駐衛警部分,處本部屬勞安室督導執行,餘由各派駐場、站督導執行
              ,並納入各該單位所屬之評比檢查範圍。
          二  評檢小組作業所需交通工具由總務科調派支援。
          三  主辦單位得視事實需要:
              建議調整競賽評比之內涵,或核分之加成比例,於簽奉核准後公布實
              施。
          拾壹  本要點未竟周全事項,得隨時簽報處長核定後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