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發文字號:
水供第 126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9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營建法令彙編 (行政機關解釋令)   
要  旨:
關於新建建築物用水設備,請依建築執照註明之各層用途設計水量,若建
築物用途變更時,應至建管處辦理建築用途變更審查,請查照。   
主    旨:關於新建建築物用水設備,請依建築執照註明之各層用途設計水量,若建
          築物用途變更時,應至建管處辦理建築用途變更審查,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