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發文字號:
(77)水供第 115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9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營建法令彙編 (行政機關解釋令)   
要  旨:
函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向本處送審用水設備設計圖時,應檢附消防
 單位核准之消防系統圖,以供核計用水量,敬請查照。   
主    旨:函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向本處送審用水設備設計圖時,應檢附消防
          單位核准之消防系統圖,以供核計用水量,敬請查照。
說    明:一  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如消防用水採用自來水為水源時,其用水量
              為普通給水量及消防用水量之和。
          二  為維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請設計時確實計算用水量,以符合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