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發文字號:
北市水企第 092304194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要  旨: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執行「提高公文品質建立查考制度計畫」規定事項停止
 適用   
主    旨:本處原訂「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執行『提高公文品質建立查考制度計畫』規
          定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    明:依本處 94 年第 6  次處務會議決議辦理。
正    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一級單位及工程總隊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廢止總說明)

附    件:「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執行『提高公文品質建立查考制度計畫』規定事項」
          廢止總說明
          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執行『提高公文品質建立查考制度計畫』規定事
          項」,係民國 72 年 3  月 22 日訂定,內容可由「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
          實施要點」及本處訂定之「公文處理成效檢核實施計畫」取代,故辦理廢
          止法規 (詳如附件) 。
          為避免造成使用者之困擾,及利於本處法制環境更為周延完整,依據「臺
          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規章管理注意事項」第 8  點「業務規章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廢止之: (一) 不便民或阻礙業務之發展或革新者。 (二) 與法
          令牴觸者。 (三) 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
          要者。 (四) 同一事項已另訂新業務規章者。 (五) 規定事項簡單,可以
          處函規定替代者」。上開法規應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