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發文字號:
北市水企第 094313869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相關法條: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推薦優良水池水塔清洗廠商作業要點(一)
要  旨:
修正「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推薦優良水池水塔清洗廠商作業要點」   
主    旨:修正「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推薦優良水池水塔清洗廠商作業要點」 (如附件
          ) ,請  查照。
正    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一級單位暨工程總隊

附    件: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推薦優良水池水塔清洗廠商作業要點
          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維護本處自來水用戶端之供
              水品質,推薦優良之水池水塔清洗廠商 (以下簡稱推薦廠商 ),特訂
              定本要點。
          二、水池水塔清洗廠商 (以下簡稱清洗廠商) 應具備下列條件,經本處審
              認合格後予以推薦:
           (一) 聘僱具有一定程度技術之專業人員 (如附表 1) 。
           (二) 備有一定數量之清洗水池水塔專用機具 (如附表 2) 。
              推薦廠商以其相關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之營業所在地於臺北縣、市行政
              區域內者為限。
          三、清洗廠商向本處申請推薦,應填具「登記申請書」 (如附件 1) 、「
              負責人及技術人員名冊」 (如附件 2) 、「工作人員名冊」 (如附件
              3)、「機具儀器明細表」 (如附件 4) 及檢附相關文件並繳交必要費
              用 (如附表 3) 向本處申請之。經本處書面審查及現場履勘均符合規
              定後,取得本處推薦資格,並頒發「推薦證書」。
              取得本處推薦資格之優良清洗廠商,應遵守本要點及配合勞工安全相
              關規定辦理,另本處得利用各項適當方式向社會大眾進行推薦。
              本處推薦廠商之範圍僅及於清洗作業之技術、工序及品質。至於用戶
              與推薦廠商間有關價格、時間、保證及附屬服務等其他事項,應由雙
              方自行合意議定契約,本處不予干涉。
          四、推薦廠商之有效期限為一年。受推薦之清洗廠商於推薦期間內表現良
              好,無違反本要點及其相關規定之情事,得於證書到期日前 (後) 一
              個月內,免再重新申請,逕以直接換證方式辦理。如逾換證期間,應
              重新申請推薦。
              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而受書面警告之廠商應重新申請推薦。
              取得推薦資格之廠商,依所附之「工作人員名冊」核發「工作證」,
              有效期間同推薦期間。領有證件人員亦不得以本證承攬清洗業務,違
              者即廢止該證,並於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申請「工作證」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件 3) 並檢附相關證件;如未取
              得本國核發之身分證明者,並應檢附政府相關單位核發之許可工作證
              明。
          五、本處應定期舉辦「清洗水池水塔」專業訓練,合格人員由本處發給「
              水池水塔清洗教育訓練合格證」,有效期限為 3  年。
              前項水池水塔清洗教育訓練合格證僅供申請推薦廠商登記使用,領有
              證件人員不得藉此承攬清洗業務,違者即廢止「教育訓練合格證」,
              並於一年內不得再重新申請受訓。
              領有水池水塔清洗教育訓練合格證之人員於證件有效期間內,無違反
              本要點及其相關規定之情事者,得於證件到期日前 (後) 三個月內,
              逕以直接換證方式辦理。如逾換證期間,即應重新申請受訓。
          六、推薦廠商執行清洗水池水塔業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 推薦廠商清洗水池水塔時,應依本處所訂之「水池水塔清洗規範」
                 (如附件 5) 辦理並配合本處抽查,以保障清洗之品質。
           (二) 推薦廠商作業人員均應配有工作證,每組至少一員領有本處頒發之
                「水池水塔清洗教育訓練合格證」以備本處查驗。
           (三) 推薦廠商應於清洗前向本處通報所有清洗用戶案件,於每週五前以
                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依「本處推薦優良清洗廠商通報單」 (如附件
                6)  彙報新增案件,如有臨時新增案件或變更清洗時間,亦應於清
                洗前一日個案補報,以利本處抽查作業。
           (四) 推薦廠商應依「本處推薦優良清洗廠商回報清冊」 (如附件 7) 及
                「水池水塔清洗設備檢查及水質檢驗紀錄表」 (如附件 8) ,確實
                填報清洗結果,於每月五日前彙送本處上個月之清洗作業資料。
           (五) 推薦廠商清洗完畢應復原現場,且恢復正常供水並提供用戶「水池
                水塔清洗設備檢查及水質檢驗紀錄表」 (如附件 8) 及清洗前後照
                片。
           (六) 為確保推薦廠商檢驗品質及檢驗能力,推薦廠商應依本處「推薦優
                良水池水塔清洗廠商水質檢驗技術比對相關注意事項」 (如附件 9
                ) 辦理。
          七、推薦廠商負責人、營利事業所在地址、聯絡通訊地址、技術人員及工
              作人員等如有變更或本處核發證件如有遺失、損壞或不堪使用,應於
              一個月內填具「本處推薦優良清洗廠商證件 (變更/補發) 申請書」
               (如附件 10),並檢附相關證件向本處申請之,因證件遺失者,應附
               切結書。
          八、推薦廠商違反本要點第六點或第七點之規定者,經本處發現應予書面
              警告,累計三次書面警告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取消推薦資格,並於
              一年內不再受理其推薦申請。
              前項所謂「違規情節重大」,其情形如下:
           (一) 推薦廠商清洗時造成用戶生命財產之損害。
           (二) 推薦廠商未盡督導之責,致工作人員發生意外事故。
           (三) 水池水塔清洗設備檢查及水質檢驗紀錄不實,損及用戶權益。
           (四) 其他有損及用戶或本處重大權益之行為。
          九、推薦廠商連續三個月向本處回報無清洗案件,視同未實際執行水池水
              塔清洗業務,本處將取消其推薦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