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發文字號:
北市水企第 095310532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5 年秋字第 45 期 5-6 頁   
相關法條: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獎勵報修漏水實施要點(二)
要  旨:
為珍惜水資源,修訂「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獎勵民眾報修漏水實施要點」   
全文內容:修訂「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獎勵民眾報修漏水實施要點」部分條文,並自發
          布日實施。
          附「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獎勵民眾報修漏水實施要點」乙份。

附    件:「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獎勵民眾報修漏水實施要點」修正條文
          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民眾踴躍報修漏水,達到
              珍惜水資源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民眾發現本處供水轄區漏水,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
              他適當方式向本處舉報,舉報時應敘明確定時間、地點等相關資料。
              民眾報修漏水時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及通訊地址,匿名或提供不實
              姓名、聯絡電話及通訊地址者或挖損本處管線自行舉報者,不予獎勵
              。
              前項所稱民眾,指本處員工以外之人。本處員工報修漏水成績依報修
              案件口徑大小區分二級:口徑三○○公釐(含)以下,年度累計報修
              次數達十五次(含)以上者,嘉獎一次,達三十次(含)以上者,嘉
              獎二次;或口徑逾三○○公釐,年度累計報修次數達二次(含)以上
              者,嘉獎一次(以上擇一給予獎勵)。
          三、民眾報修漏水案件經查證屬實,本處對同一地點首位通報者給予獎勵
             ,由申報人擇一領取獎金或本處票券四張。
              獎金數額依口徑大小區分二級:口徑三○○公釐以下者,獎金一百元
              ;口徑逾三○○公釐者,獎金三百元,一律以通知申報人臨櫃領現方
              式發送。申報人自通知日起逾六個月仍未領取者,本處即改以贈票方
              式辦理。贈票內容為本處自來水園區貴賓券或所屬停車場免費停車三
              小時券(二選一),本處並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
              前項領取獎金對象以本處客服中心公告資料為準。
              本處查無漏水點案件之申報民眾或查有漏水點卻非首位通報者,如每
              半年報修漏水次數達三次以上者,贈與本處票券四張。
          四、符合第三點之報修漏水案件,如為其他施工單位挖損本處管線並經查
              證簽認屬實者,獎金或票券加倍贈與。
          五、申報人臨櫃領現時,應繳交身分證明文件(載有領款人照片、身分證
              統一編號及地址資料之證件)影本乙份並於獎勵金領受表格內簽名蓋
              章,並備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供查驗。
          六、本要點於報奉臺北市政府核准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