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77)水供第 11560 號
民國 77 年 09 月 12 日
營建法令彙編 (行政機關解釋令)
函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向本處送審用水設備設計圖時,應檢附消防 單位核准之消防系統圖,以供核計用水量,敬請查照。
主 旨:函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向本處送審用水設備設計圖時,應檢附消防 單位核准之消防系統圖,以供核計用水量,敬請查照。 說 明:一 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如消防用水採用自來水為水源時,其用水量 為普通給水量及消防用水量之和。 二 為維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請設計時確實計算用水量,以符合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