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水供第 12655 號
民國 73 年 08 月 27 日
營建法令彙編 (行政機關解釋令)
為超高建物用水設備之安全,在對超高建物供水方式未有法令依據前,暫 以「超高建物給水分區壓力控制暫行原則」辦理,請 查照。
主 旨:為超高建物用水設備之安全,在對超高建物供水方式未有法令依據前,暫 以「超高建物給水分區壓力控制暫行原則」辦理,請 查照。 說 明:為考慮超高層建物之高水壓水錘作用及用戶用水設備之安全,請依「台北 自來水事業處超高建物給水壓力分區控制暫行原則」設計其超高樓層建物 之供水系統。 (詳附件一) ,其用水設備請參考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三、四條 (詳附件二)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