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經濟部水利署函釋自來水法罰鍰計算單位乙案影本如附件,請 查照
。
說 明:依經濟部水利署 94 年 10 月 19 日經水事字第 09453113130 號函辦理
。
正 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一級單位暨工程總隊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 件:經濟部水利署 函
中華民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經水事字第 09453113130 號
主 旨:有關 貴府函詢自來水法之罰鍰計算單位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4 年 10 月 7 日府商公字第 0940281352 號函。
二、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2 條規定:「現行
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立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
之」,自來水法之罰鍰適用前揭條例規定計算。
正 本:桃園縣政府
副 本:宜蘭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
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
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澎湖縣政府、臺中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北市政府、花蓮縣政府、金門
縣政府、連江縣政府、臺北縣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