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水供第 12688 號
民國 75 年 09 月 25 日
營建法令彙編 (行政機關解釋令)
關於新建建築物用水設備,請依建築執照註明之各層用途設計水量,若建 築物用途變更時,應至建管處辦理建築用途變更審查,請查照。
主 旨:關於新建建築物用水設備,請依建築執照註明之各層用途設計水量,若建 築物用途變更時,應至建管處辦理建築用途變更審查,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