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用水設備表前管線分歧接水處理要點」 (如
附件) ,請 查照。
說 明:依本處 94 年第 7 次處務會議結論辦理。
正 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一級單位暨工程總隊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50 號 6 樓〉
附 件:「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用水設備表前管線分歧接水處理要點」 (修正草
案) 總說明
本處於 68 年 5 月 25 日以水企字第 807649 號函頒行「臺北自來水事
業處用戶用水設備外線分歧接水處理要點」沿用迄今。鑑於相關條文中「
外線」字樣應為本處營業章程第 11 條規定之用戶用水設備表前部分,並
為配合實際運作需要,爰辦理本次修正。
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一、條文名稱及條文第 2 點中所規定之「外線」均修正為「表前管線」
,並就相關附件予以修正。
二、於條文第 3 點增列「產權所有人」之意義。
三、本處於評估是否同意表前管線分歧接水,增訂須「評估管材、管網接
水環境」。
四、原列條文第 3 點修正為第 4 點,並刪除「本處不予核對」字樣。
六、為配合實際運作,將原條文第 5 點修正為第 6 點,並將管徑修正
為「七十五公釐 (含) 」。
附 件:「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用水設備表前管線分歧接水處理要點」
一、為加強便民措施,節省管線維護費用,提高管線使用效益,特訂定本
要點。
二、申請人欲利用他人用戶用水設備表前管線分歧接水,經本處評估管網
接水環境及依水力分析結果,該表前管線尚足夠負荷新增用水量者,
申請人可憑表前管線產權所有人之同意書辦理接水手續。
三、產權所有人係指該分歧接水管線給水之建物所有權人,或經授權之管
理委員會。
四、接水同意書倘發生偽造或虛構等糾紛,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五、分歧接水案之申請人須出具承諾書併同接水同意書附案存照。 (承諾
書及同意書之格式如附件)
六、分歧接水案之水力分析,其管徑在七十五公釐 (含) 以上者,應送本
處供水科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