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發文字號:
北市水企第 093305708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要  旨:
函轉經濟部令釋「自來水法所稱簡易自來水事業疑義」乙件   
主    旨:函轉經濟部令釋「自來水法所稱簡易自來水事業疑義」乙件,如附件,請
          查照。
說    明:依經濟部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經授水字第○九三二○二二一二七○號令辦
          理。

附    件: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經授水字第09320221270號
全文內容:簡易自來水事業於自來水法 (以下簡稱本法) 並未明確定義,惟依本法第
          一百十條規定,每日供水量三百立方公尺以下之簡易自來水事業,得不適
          用第十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
          七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另行訂定辦法,並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而未由本法第一百十條明列得不適用本法之其他條
          文,自應適用於簡易自來水事業。至於每日供水量三百立方公尺以上之簡
          易自來水事業,自應適用自來水法對於自來水事業之各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