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函轉經濟部令釋「自來水法所稱簡易自來水事業疑義」乙件,如附件,請
查照。
說 明:依經濟部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經授水字第○九三二○二二一二七○號令辦
理。
附 件: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經授水字第09320221270號
全文內容:簡易自來水事業於自來水法 (以下簡稱本法) 並未明確定義,惟依本法第
一百十條規定,每日供水量三百立方公尺以下之簡易自來水事業,得不適
用第十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
七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另行訂定辦法,並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而未由本法第一百十條明列得不適用本法之其他條
文,自應適用於簡易自來水事業。至於每日供水量三百立方公尺以上之簡
易自來水事業,自應適用自來水法對於自來水事業之各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