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訂定雙溪水壩水門操作規定及廢止雙溪水壩各閘門啟用標準時間及方
法,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 據:水利法第四十八條
公告事項:一 訂定雙溪水壩水門操作規定 (如附件) 一種。
二 原雙溪水壩各閘門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自公告日起一併廢止。
附 件:「雙溪水壩水門操作規定」
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以下簡稱自來水處) 為規範雙溪水壩 (以下簡稱
本壩) 各閘門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壩位置、功能及管理單位如下:
(一) 位置: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一一○號。
(二) 功能:本壩為攔截溪水保持水位以利取水之用 (蓄水容量約三○○
○○立方公尺,無防洪功能) 。
(三) 管理單位:自來水處。
三 本壩重要數據:長度三○公尺,壩寬四‧五公尺,壩頂高九‧八公尺
;最高蓄水高度四‧三五公尺;溢流高度三‧三公尺。
四 本壩相關設施及所設置閘門設備如下:
(一) 電力開關箱 (440V/220V ~110V 一座) :供給壩頂照明與閘門操
作系統所有電力。
(二) 儀控操作箱 (雙梯桿操控二座;單梯桿操控一座) :操控吊門機與
閘門之運轉啟閉,以及閘門開度、水位訊號之收集傳遞。
(三) 雙梯桿閘門 (放水閘門) 及吊門機 (四門-SUS304:L4800*W4350mm
;手動/自動雙向選擇) :攔截溪水調控蓄水位以及放水排洪之主
要閘門。
(四) 單梯桿閘門 (微調閘門) 及吊門機 (一門-SUS304:L1800*W1000mm
;手動/自動雙向選擇) :微調蓄水位,以溢流方式排放多餘溪水
。
(五) 微調放水道 (一道) :引導溢流並具消能與魚類生態保護功用。
(六) 擋水閘板 (二門-SS400:L4800*W4350cm):維修閘門設備擋水蓄水
用。
(七) 排砂門及吊門機 (一門) :排放取水道之淤積泥砂。
五 各類或群組閘門操作規定:
(一) 操作類別:
1 攔水操作:於非汛期間,入流量微小時,關閉全部放水閘門,攔
截流水保持正常蓄水位取水,以利原水供應。
2 微調操作:當蓄水位正常,入流量大於取水量時,適當調整微調
閘門開度,讓多出的流水,緩和溢入放水道,有效調控水位取水
,並保持上下游之生態溪流暢通 (微調閘門於平常應保持常開狀
態,讓放水道有溢流之功能) 。
3 放水操作:當豪大雨及颱風時,微調操作仍無法抑制水庫水位上
升時,則須開啟放水閘門排放溪流。
4 排砂操作:取水口淤積泥砂過量影響取水量時,應開啟排砂門,
進行取水道排砂操作。
本項作業在放水操作後連續實施,避免重新啟動放水安全連絡與放水
警報措施。
(二) 放水操作時機:
1 颱風:當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視需要開啟放水閘門。
2 豪大雨:當中央氣象局發布豪大雨警報,或遇豪大雨,視需要開
啟放水閘門。
3 其他:其他需開啟放水閘門,如水壩浚渫、壩體維修等。
六 放水警報發布規定:開啟放水閘門 (或排砂門;不包含微調放水道之
溢流調控) 時,必須事先做好放水安全連絡與放水警報措施,確保下
游民眾及遊客安全。
(一) 開啟放水閘門 (或排砂門) 必須先獲得場長核准,並向自來水處監
控中心報備。
(二) 開啟放水閘門 (或排砂門) 時,應最少在一小時前通知當地警察機
關 (士林警察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芝山、翠山等派出所) 轉知危險
地帶之民眾及溪床遊客走避。
(三) 開啟放水閘門 (或排砂門) 時,應於放水前半小時使用播音系統告
知溪床民眾及遊客走避。
(四) 本壩下游之河道,所豎立警告標誌應隨時維護汰舊,以提醒附近民
眾及遊客隨時留意,避免發生意外。
七 各閘門現場操作方式:
(一) 操作前設備檢查:檢查三相電壓 (220V) 是否平衡,煞車器是否鬆
開,離合器是否回歸自動檔之位置,閘門軌道有無斷木雜枝卡住。
(二) 操作按鈕:分為上升、停止及下降等三種按鈕操作。
(三) 放水閘門操作順序:先開中間放水閘門以減少對兩邊溪床沖刷,再
開兩邊閘門,儘量保持四門放水閘均衡放水,初次開啟高度不得超
過一○公分。
八 操作應作記錄規定:進行水壩閘門放水或排砂操作後,應填寫「事件
緊急通報登記表 (附件一) 」與「水壩閘門放水操作紀錄表 (附件二
) 」。
九 緊急情況之操作及事後報備規定:發生瞬間洪水或水壩設備異常狀況
,會影響下游居民安危時,值班操作人員應依自來水處事件緊急通報
流程 (附件三) 即時執行緊急情況因應,並依事件發生時間處理如下
:
(一) 一般正常上班時間內緊急因應:首先做妥放水安全連絡 (即告知當
班最高職階者派員協助緊急處理,並立刻通報自來水處監控中心以
及當地警察機關) ;再次做妥放水前播音警報 (開啟放水閘門前應
先使用播音系統告知溪床民眾及遊客走避,播音後方可開啟放水閘
門) ;最後再回報處理過程 (開啟放水閘門後,應填寫「事件緊急
通報登記表」與「水壩閘門放水操作紀錄表」,並向自來水處監控
中心報備處理情形) 。
(二) 例假日與正常上班時間外緊急因應:應有值班人員二人,一人執行
放水安全連絡 (通知單位主管派員協助,並通報自來水處監控中心
以及當地警察機關) ;一人執行放水前播音警報 (使用播音系統告
知溪床民眾及遊客走避,播音後方可開啟放水閘門) ;完成上述工
作後再由執行放水安全連絡者回報處理過程 (開啟放水閘門後,應
填寫「事件緊急通報登記表」與「水壩閘門放水操作紀錄表」,並
向自來水處監控中心報備處理情形) 。
一○ 各水門檢查維修規定:水壩設備 (土木及機電) 除平常須定期檢查
外,亦須進行維修保養工作,更新耗材確保水壩操作正常。
(一) 機電部分:閘門與吊門機、儀電控制系統,每年應進行三級維護
保養,更新耗材配件,校正與潤滑吊門機組;每三至五年應進行
三級以上大修維護保養,拆解並檢驗機組,更換磨損機件與耗損
水封,續保設備品質。
(二) 土木部分:壩體混凝土結構、上下游邊坡以及取水口、微調放水
道,應視情況,編制整修工程維護。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北市政府民國 92 年 2 月 26 日府水企字第 09204
990100 號公告,不再援引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