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表位設置原則」 (如附件) 請 查照。
說 明:依本處 94 年第 9 次處務會議結論辦理。
正 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一級單位暨工程總隊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50 號 6 樓)
附 件: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表位設置原則
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健全表位設置以利維護管理,
特依經濟部「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第二十七條及本處營業章程
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表位係指水表口徑五十公釐以上大表、四十公釐中表、二十五公釐及
二十公釐小表及箱體之裝設位置及其相關附屬設備。
三、表位設置之位置應以便利抄表、換表、檢查維護、不受污染、排水良
好,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及安全之空間,並以一戶一表為原則。
四、水表前後應保有管徑十倍及五倍以上之水平直線段管線。
五、表位得採地上式或地下式設置,必要時另加設施保護。
六、總表及專用表 (直接表) 設置:
(一) 表位應設置於基地內緊臨道路建築線內沿之空地、騎樓或樓梯間內
等空間,應避開人行道、車道或停車空間,如圖 1。
(二) 高地區、社區型及位於郊區之建築物,其總表得設於蓄水池旁之適
當空地。
七、屋頂分表設置:
(一) 設置於屋頂突出物牆面或距女兒牆一公尺以上之適當地點設水表牆
裝置分表;分表得採立式或平面式設置。
(二) 立式表位各樓層之排序依樓層由下 (低樓層) 而上 (高樓層) 依序
排列,如圖 2,如設公共分表者以設於最下層為原則;平面式表位
裝置方式,以面向出水口由右至左依序排列,如圖 3-1。平面式表
位下水管中心間距,如圖 3 表 1。
(三) 分表有多種口徑時,應以五十公釐以上、四十公釐以下,分區分別
設置;五十公釐以上應採平面式表位裝置,如圖 3-2。
(四) 各分表應以不脫落紅色油漆或壓克力牌標明門牌號碼。
(五) 水表前後由令中心點,距離牆面不得小於十公分;水表底部距樓板
應有二公分以上高度。
八、屋頂以外其他樓層設置:
(一) 樓中樓或無公共樓梯通往屋頂者,表位得集中設於一適當樓層或分
層設於樓梯間、管道附近公共空間,如圖 4-1。
(二) 中間水池供水分表以集中平面式設置於該層樓板,如圖 4-2,或於
其下適當樓層採立式裝置。
(三) 管道間下水管無法容納,表位得分層設於管道附近公共空間,但不
得設於公共衛生間,如圖 4-3。
九、表箱體結構:
(一) 大型表箱框架、蓋板及中小型表箱原則由本處供應,申請人若需自
行製作安裝者,得檢附設計圖經本處核可後施作。
(二) 水表箱應與建築物維持平行或垂直,排列整齊劃一,保持美觀。
(三) 水表箱體安裝後其蓋板應與周圍地面或基地完工後高程一致。
(四) 表位下方為地下室者,應由用戶或申請人預設鋼筋混凝土懸吊式表
位,其構造、規格如圖 5。
(五) 採集中表箱設置者,應於審圖時繪製表箱詳圖,並經本處核可後施
作。
(六) 口徑五十公釐以上者,箱體設置如下:
1.由申請人以場鑄鋼筋混凝土施作並預留套管及排水設施,表箱下
方為地下室者,應預設鋼筋混凝土懸吊式表位如圖 6,其尺寸、
表箱結構與安全由設計建築師負責。
2.直接用水之水表未設持壓閥者,表箱長度可縮短四十五公分。
3.表箱內壁需粉刷平整,不得留有其他突出物。
4.預留二十五公釐導管及崁入式不銹鋼 (SUS304) 箱框,以利裝置
遠隔傳輸及讀表顯示器。
十、表位零件裝置:
(一) 大表位地下式表位裝置如圖 7,地上式表位裝置如圖 8。
(二) 立式分表裝置方式如圖 2,平面式分表裝置方式如圖 3。
1.表位前後使用之零件採用不銹鋼或銅製品,固定帶採用不銹鋼製
品。
2.分表未安裝前表位應先以通管連接。
十一、特殊表位得檢附設計圖經本處核可後施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