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
修正時間: 民國 111 年 03 月 22 日
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160057072號公告修正第4、9、10、12、15、16、20、21、22條、刪除第 4 條之附表一、第22條之附表二及第29條規定;並自一百十一年四月八日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水企字第 116004914 號核定函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六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0731429803 號公告修正第 8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水企字第 10731358200號函核定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0532661903 號公告修正第 6、7、10、12、15、26、28、3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水企字第 10532554400 號函核定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0230459102 號公告修正第 26、32~37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二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水企字第 10230334900號函核定;並自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實施
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09930705200 號公告訂定全文 1 點;並自九十九年十月一日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09931814100 號函延至一百年一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