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自來水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修正時間: 民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3.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臺北市政府府水企字第11260199641號令修正第3點附表2,並自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五日生效
2.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臺北市政府府水企字第 11060271991 號令修訂,並自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生效
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臺北市政府(95)府水企字第 0957269970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點;並自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