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進用考核辦法
修正時間: 民國 113 年 11月 25 日
3. 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52491號令修正發布第4、5、7、11、13、16、17、22~24、35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 108603768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3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人事管理暫行辦法;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進用考核辦法)
1.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 0983596060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6 條;並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