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修正時間: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10.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1126024519號函修正
9. 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1106006142號函修正第2、3、4、10點條文
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076003 609 號函修正第 3、8、12 點條文
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0531147900 號函修正第 3、4、6~15 點條文
6.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0430441700 號函修正第 3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三、附件六
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九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0331616800 號函修正全文 14 點
4.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00300206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4 點
(原名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辦法;新名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3.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09830059100 號函發布修正名稱及全文 13 條
(原名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2.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09330585400 號函修正發布第 6 點條文之附表二
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091368000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5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