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員工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
修正時間: 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
9.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人給字第 1090136931 號函修正,自109年9月2日生效
8.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0231237200 號函修正第 3、6 點條文;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給字第 10212233500 號函核定
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0130128800 號函修正第 2 點附表一、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給字第 10110331100號函核定
6.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二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四字第 10030893200 號函修正第 2 點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並自一百年七月一日生效
5.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四字第 1001161380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20 點;並溯自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員工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932004200 號函核定
4.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人字第 09431690900 號函修正下達第 2 點條文之附表一、二;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3.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臺北市政府府人四字第 09215029300 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 2 點條文之附表一;並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2.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台北市政府(82)府人四字第 82086305 號函核定修正
1. 中華民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台北市政府(81)府人四字第 81062696 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