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代管用戶加壓受水設備處理要點
修正時間: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5.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116004942 號函修正第1、9、10、11 點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水企字第 111600413 號函核定
4.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九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100) 北市水企字第10031761500 號函修正全文 10 點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水企字第 10031636200 號函核定
3.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09830793500 號函修正名稱
(原名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代管高地社區自設給水系統處理要點;新名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代管用戶加壓受水設備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09831380700 號函修正下達全文 9 點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水企字第 09830793500 號函核定
2.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093311508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9 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臺北市政府府水企字第 09319184500 號函核定
1.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台北自來水事業處(90)北市水企字第 902001560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9 點;並溯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