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搶修指揮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1 日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廢止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臺北市政府府水企字第 10432651501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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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北市政府(66)府法三字第 52476 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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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月二日台北市政府(59)府秘法字第 45173 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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