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獎勵員工檢舉竊水及違章用水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01 日
2.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09431917800 號函發布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09431891100 號函作廢)
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0923168200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