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推動志願服務實施原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10 日
2.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09430352000 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1.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八日台北自來水事業處(85)北市水企字第 05674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0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