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核發溫泉供應證書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
3.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0030783800 號函廢止
2.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0953075060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點
(原名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發給溫泉供應證書要點;新名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核發溫泉供應證書作業要點)
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0923098830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7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