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4.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北市水工人字第11270045142號函停止適用。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北市水工人字第 1077005334 號函修正第 1、2、5、8、10、11、13、15、16、22、23 點條文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北市水工人字第 1045069370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22 點
(原名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新名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
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北市水工人字第 0956013810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23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