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項設備災害復舊處理要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8 年 11 月 06 日
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8821344400 號函發布廢止
1.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北自來水事業處(84)北市水企字第 03991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6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