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6.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11260231042號函停止適用
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107) 北市水企字第 1076015170 號函修正第 1、2、5、8、10、11、13、15、16 點條文增訂第 22 點條文;原第 22 點條文遞改為第 23 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4.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0431392100 號函修正全文 22 點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0330604800 號函修正第 1、3~5、8、15、16、21 點條文
2.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09930322400 號函修正第 1、16 點條文
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0953018800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23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