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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公文處理責任區分表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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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
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09430352000 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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