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獎勵報修漏水實施要點
修正時間: 民國 111 年 05 月 10 日
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民眾踴躍報修漏水,達到
珍惜水資源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
民眾發現本處供水轄區漏水,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
他適當方式向本處舉報,舉報時應敘明確定時間、地點等相關資料。
三、
民眾報修漏水時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及通訊地址,匿名或提供不實
姓名、聯絡電話及通訊地址者或挖損本處管線自行舉報者,不予獎勵
。
四、
民眾報修漏水案件經查證屬實,由報案人擇一領取獎金或本處票券,
依報修案件口徑大小,給予下列獎勵:
(一)口徑三百毫米以下者:獎金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元或票券四
      張。
(二)口徑逾三百毫米者:獎金三百元或票券八張。
五、
同一地點有數位民眾通報者,本處僅給予首位通報者獎勵。
六、
有關得領取獎勵之對象,以本處公告資料為準。
七、
獎金之發給,由本處通知報案人領取,報案人自通知日起逾六個月仍
未領取者視同放棄;票券之發給則以發送電子票券為原則。
八、
符合第四點之報修漏水案件,如為其他施工單位挖損本處管線並經查
證簽認屬實者,獎金或票券加倍發給。
九、
本處查有漏水點卻非首位通報者,如每半年報修漏水次數達三次以上
者,發給本處票券四張。
十、
本處依本要點規定發給票券者,係指自來水園區貴賓券,本處得視實
際情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