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097318089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9 點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辦理配水管線改善工程作業要點
修正時間: 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健全配水管網以改善供水功能
,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配水管線改善工程係包含配水管及用戶表前用水設備(以
下簡稱給水外線),其口徑四百毫米以下,由本處所屬各營業分處辦
理。改善工程之原則如下:
(一)配水管網功能已不符需求,須新設、抽換或變更口徑者。
(二)配水管線埋設年久、銹塞、漏水頻繁,須抽換改善者。
(三)單向配水管線須變更管徑或連成管網者。
(四)用戶給水外線經常漏水維修困難,須埋設配水管予以改接,以
      減少漏水者。
(五)配合新用戶申請接水,新設、抽換或放大配水管者。
(六)供水區域由二個以上之不同系統供水時,供水分區交界處之配
      水管應互相連接。
各營業分處辦理本要點二各款改善工程,應檢附設計圖及經費等相關
資料陳核,並會供水科辦理;配水管長度未達三十米之小型設計案,
得由各營業分處逕行核定。
改善配水管時,配水管及給水外線之整理與改裝應一併設計在內,以
減少給水外線及漏水機會,必要時得將給水外線一併抽換,費用由本
處負擔。
新用戶申請接水而屋前無配水管時,應即時配合辦理管線整理埋設配
水管至屋前,並儘可能延伸連絡附近配水管以成管網,不需待有三條
以上給水外線才予辦理管線整理。
各單位設計配水管線改善工程前,應自本處自來水管線資訊系統調閱
管網圖資、竣工圖及給水外線資料,廢管拆除或廢棄,須自原接水點
做封管或斷管。
除山坡地、農業用地等地區外,都市計畫範圍內遇有新闢或拓寬巷道
時,工程總隊應即時配合埋設配水管;遇有封閉巷道打通時,各營業
分處應主動配合埋設、銜接配水管及改接給水外線,以免日後施工困
難及受禁挖限制。
工程進行中如需辦理變更設計,應依規定簽核。
工程竣工後,應依照本處管線工程竣工圖繪製作業須知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