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依「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 業處職員進用考核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本處及所屬機關(構)新進職員,除處長外,其外補之公開甄選採下列方 式之一辦理之: (一)委託(含部分委託)有關機關(構)辦理。 (二)自行辦理。
三、
甄選試務委託相關機關(構)辦理時,視試務需要得指派人員參與。 自行辦理外補甄選,得組成甄選小組統籌規劃辦理,小組成員如下: (一)召集人:由首長指定人員擔任,綜理甄選小組運作事宜。 (二)置委員若干人,含兼命題及甄試委員。 (三)置試務、總務及安全維護等組,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辦理 各項甄選事宜。
四、
甄選之方式、職別、類科、報考資格條件、口試名額、錄取名額、成績計 算、加分規定及錄取方式等,甄選時依本處及所屬機關(構)業務需求, 以甄試簡章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