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096010413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22 點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修正時間: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第一章 總則
一、
為使本處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人員與所屬員工確切瞭解依法
應負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權責,特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1
條規定訂定本管理規章。
二、
本規章適用對象為本處全體員工。
三、
本規章所稱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係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
關法規規定,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必須執行之事項
。
四、
本規章所稱之「工作場所負責人」,指依照本處組織編制表設置之各
科(室)、營業分處或淨水場,授權負責所轄工作場所,從事管理﹅
指揮或監督之主管人員。
五、
本規章所稱之「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
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六、
全體員工應就本身工作負自我安全衛生管理之責任,並隨時相互提醒
,避免因疏失造成事故。
第二章 安全衛生管理
七、
員工對於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告示、標示、信號、說明等,應切實遵
行妥善維護,並禁止閒雜人員進入。
八、
員工對健康檢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工作守則有接受及遵守之義務
。
九、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
並使工作者退避至安全場所。
十、
工作者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
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工作場所負責人報告
。
十一、
各單位發生事故時,均應將災害事故情形儘速報告主管依相關程序辦
理。
第三章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職責
十二、
本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施行細則設置之安全衛生組織為:
(一)  勞工安全衛生室。
(二)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十三、
勞工安全衛生室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人,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師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各1人,職責如下:
(一)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主管及督導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二)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擬訂、規劃
      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十四、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為本處最高安全衛生組織,以處長為主任委員,
置委員7人以上,由處長指定,其中工會推派之代表應佔委員人數三
分之一以上。委員會每3個月開會1次,對本處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
建議,並審議、協調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十五、
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
事項,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十六、
員工之安全衛生職責:
(一)  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規章及本處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二)  作業前應落實辦理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檢點,有異常者應立即
      調整作業方式或向上級報告。
(三)  按照規定穿著或戴用個人防護用具,並遵照安全作業標準進行
      作業。
(四)  接受本處安排之健康檢查,並遵守檢查結果之建議事項。
(五)  接受工作上所需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提出安全衛生有
      關建議。
(六)  明瞭發生緊急事件時個人之應變任務。
(七)  遵行各級主管之安全衛生指導。
(八)  參與各項安全衛生活動。
第四章 自動檢查之實施
十七、
本處經管之設備、機械及車輛等,由勞工安全衛生室訂定自動檢查計
畫,各單位依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十八、
前項自動檢查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記錄下列事項,並
留存紀錄3年備查:
(一)  檢查年月日。
(二)  檢查方法。
(三)  檢查部分。
(四)  檢查結果。
(五)  實施檢查者之姓名。
(六)  依檢查結果應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十九、
各單位實施之檢點,其檢點之對象、內容,應依實際需要訂定,並以
檢點表為之。
二十、
主管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實施檢查、檢點,如發現有危害之
虞者,應即報告上級主管。
二十一、
各單位、人員實施自動檢查發現有異常時,應立即檢修及採取必要措
施。
第五章 附則
二十二、
本規章經核定後頒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