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 本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施行細則設置之安全衛生組織為:
(一) 勞工安全衛生室。
(二)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
十三、 | 勞工安全衛生室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人,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師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各1人,職責如下:
(一)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主管及督導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二)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擬訂、規劃
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
十四、 |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為本處最高安全衛生組織,以處長為主任委員,
置委員7人以上,由處長指定,其中工會推派之代表應佔委員人數三
分之一以上。委員會每3個月開會1次,對本處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
建議,並審議、協調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
十五、 | 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
事項,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
十六、 | 員工之安全衛生職責:
(一) 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規章及本處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二) 作業前應落實辦理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檢點,有異常者應立即
調整作業方式或向上級報告。
(三) 按照規定穿著或戴用個人防護用具,並遵照安全作業標準進行
作業。
(四) 接受本處安排之健康檢查,並遵守檢查結果之建議事項。
(五) 接受工作上所需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提出安全衛生有
關建議。
(六) 明瞭發生緊急事件時個人之應變任務。
(七) 遵行各級主管之安全衛生指導。
(八) 參與各項安全衛生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