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九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09930411600 號函廢止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青潭堰直潭壩水庫蓄水範圍內違規行為取締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13 日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執行經濟部依水利法第五十四
條之一公告青潭堰、直潭壩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事項,對於違反該禁
止事項行為 (以下簡稱違規行為) 之取締,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違規行為取締執行單位為本處勞安室駐衛警察隊,負責水庫蓄水範圍
內及其周邊之巡邏、違規行為之取締、通報;水源維護管理單位為本
處淨水科,負責將違規行為案件通知書及其他通報之污染案件移送各
該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執行範圍:
 (一) 青潭堰:最高水位標高二二‧六○公尺以下蓄水域至下游河道
      七○公尺及壩體,取水口、閘門、溢洪堰、靜水池、機電設備
      等重要設施之水面及地面,詳如附圖一。
 (二) 直潭壩:最高水位標高四四‧七○公尺以下蓄水域至下游河道
      七○公尺及壩體,取水口、閘門、溢洪堰、靜水池、機電設備
      等重要設施之水面及地面,詳如附圖二。
附表圖檔:
對於違反水庫蓄水範圍內公告禁止事項之行為,應依「臺北自來水事
業處青潭堰直潭壩水庫蓄水範圍內公告禁止事項處理程序表」 (如附
件,以下簡稱處理程序表) 辦理。
附表圖檔:
為執行違規行為之取締,執行單位巡邏勤務分為水域巡邏及陸域巡邏:
 (一) 水域巡邏:
      1.依巡邏計劃表派機動船或水上機車,執行取締各項違規行為。
      2.巡邏時應注意水面浮木、漁網、淺攤、注意航行安全。
      3.水域內如有釣魚、游泳及私設船筏浮具時,應即制止或報警
        處理。
      4.水域沿岸如有污染水源、燃燒木材、傾倒廢棄物及釣魚拋棄
        誘餌,應即制止或報警處理。
      5.水域內如發現射、毒、電、炸魚之非法行為,應以現行犯將
        人物移送轄區派出所或通知轄區派出所會同處理。
      6.巡邏時,須攜帶無線電對講機,以備勤務連絡使用。
      7.水域巡邏情形應填寫水庫蓄水範圍巡查勤務紀錄簿(如附表
        一)。
(二)陸域巡邏:
      1.以機動車輛在水庫蓄水範圍周邊實施巡查。
      2.蓄水範圍周邊如發現搭建釣魚台、傾倒廢棄物、占墾、砍伐
        等污染水源,應現場拍照存證、敘明污染情形後,資料通報
        本處淨水科處理。
      3.巡邏時,須攜帶無線電對講機,以備勤務連絡使用。
      4.陸域巡邏情形應填寫水庫蓄水範圍巡查勤務紀錄簿。
附表圖檔:
違規行為依處理程序表為現場紀錄時,對現場違規者應開具案件通知
書(一式四聯,如附表二),登記及核對違規行為人姓名、身分證統
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並於案件通知單上簽名及蓋手印。第一聯送本
處淨水科函轉各該主管機關,第二聯送交違規者,第三聯送本處淨水
科保存,第四聯本處勞安室駐衛警察隊留存。
附表圖檔:
違規行為無現場違規者時,應現場拍照存證,敘明違規情形,將資料
移送本處淨水科依法辦理。
取締違規行為所保管之物品,如船筏、弦外機、蝦籠、漁網等,應放
置固定處所妥為保管,並列冊報送所轄警察機關公告領回,表格如附
表三、四。公告逾六個月後無人認領即報銷、焚毀,並會同本處政風
室人員拍照存證。
附表圖檔:
執行單位得依實際需要,分期訂定執行目標及執行方式。
水域巡邏人員裝備、機具及放置違規保管物處所,由本處淨水科提供
;陸域巡邏車輛由本處總務科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