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09430352000 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接管社區用戶自設給水系統處理要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10 日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 (以下簡稱本處) 供水區域內社區用戶自行設置之
給水系統,如自行管理維護確有困難,得依本要則規定申請本處接管
。
本要則所稱社區用戶,係指用戶數在一百以上,共同集資自行設置給
水系統間接加壓供水者。所稱給水系統係指本處配水管至用戶建築線
前之管線、水池、水塔及加壓設備等。
申請接管社區用戶給水系統應備具左列文件:
 (一) 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二) 原給水系統竣工圖說 (包括電氣、機器等設備,其規格應符合國家
      標準) 。
 (三) 原有管理維護狀況說明書。
 (四) 用戶名冊 (格式如附件二) 。
    前項各款申請文件應均含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由社區用戶依法組成
    之社區管理委員會為代表向本處營業分處提出之。

附件 (一)

                   申      請       書

                          鄉鎮
本社區位於台北市 (縣)               路 (街)    段  巷現有住戶共
                          市區

       戶
 (附名冊) ,因給水系統之管理維護確有困難,特請貴處予以接管,本社
區全體用戶同意遵照「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接管社區用戶自設給水系統處理
要則」及一切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此  請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


                            社區管理委員會                  簽章
                            住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 (二)

┌──────────────────────────────┐
│     申 請 接 管 自 設 給 水 系 統 全 體 用 戶 名 冊        │
├───┬───────┬──────┬────┬──┬───┤
│姓  名│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門牌號碼│水表號碼│簽章│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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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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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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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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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管理委員會                   簽章
附表圖檔:
申請接管之給水系統,應經本處會同現場勘察,視實際需要提出改善
計畫。所需改善工程費由社區用戶全額負擔,並由管理委員會負責施
工前彙收一次繳付,本處代為施工。如無法一次彙收繳付者,其費用
得於一年內均攤,由本處並同每期水費內收取。
前項改善工程完成後,其給水系統之全部設備及管理房 (均含土地)
所有權均歸屬本處。如移轉所有權有困難時,應辦理該土地永久無償
供本處使用之地上權登記。
給水系統由本處接管後,各用戶應繳之管理維護費由本處並同水費收
取,如有欠繳者,依本處營業章程規定辦理。
管理維護費依本處報奉台北市政府核定之基準按加壓段數計收。
新增用戶之接水,如原給水系統容量不敷供應時,應由該新增用戶另
行設置間接加壓設備。
本要則報奉台北市政府核定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