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 (以下簡稱本處) 供水區域內社區用戶自行設置之
給水系統,如自行管理維護確有困難,得依本要則規定申請本處接管
。 |
二 | 本要則所稱社區用戶,係指用戶數在一百以上,共同集資自行設置給
水系統間接加壓供水者。所稱給水系統係指本處配水管至用戶建築線
前之管線、水池、水塔及加壓設備等。 |
三 | 申請接管社區用戶給水系統應備具左列文件:
(一) 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二) 原給水系統竣工圖說 (包括電氣、機器等設備,其規格應符合國家
標準) 。
(三) 原有管理維護狀況說明書。
(四) 用戶名冊 (格式如附件二) 。
前項各款申請文件應均含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由社區用戶依法組成
之社區管理委員會為代表向本處營業分處提出之。
附件 (一)
申 請 書
鄉鎮
本社區位於台北市 (縣) 路 (街) 段 巷現有住戶共
市區
戶
(附名冊) ,因給水系統之管理維護確有困難,特請貴處予以接管,本社
區全體用戶同意遵照「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接管社區用戶自設給水系統處理
要則」及一切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此 請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
社區管理委員會 簽章
住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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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請 接 管 自 設 給 水 系 統 全 體 用 戶 名 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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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門牌號碼│水表號碼│簽章│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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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委員會 簽章
附表圖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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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請接管之給水系統,應經本處會同現場勘察,視實際需要提出改善
計畫。所需改善工程費由社區用戶全額負擔,並由管理委員會負責施
工前彙收一次繳付,本處代為施工。如無法一次彙收繳付者,其費用
得於一年內均攤,由本處並同每期水費內收取。
前項改善工程完成後,其給水系統之全部設備及管理房 (均含土地)
所有權均歸屬本處。如移轉所有權有困難時,應辦理該土地永久無償
供本處使用之地上權登記。 |
五 | 給水系統由本處接管後,各用戶應繳之管理維護費由本處並同水費收
取,如有欠繳者,依本處營業章程規定辦理。
管理維護費依本處報奉台北市政府核定之基準按加壓段數計收。 |
六 | 新增用戶之接水,如原給水系統容量不敷供應時,應由該新增用戶另
行設置間接加壓設備。 |
七 | 本要則報奉台北市政府核定後公告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