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 (以下簡稱本處) 員工值日,依本規定事項辦理。 |
二 | 本處值日分平常與假日兩種。
前項假日指星期六下午、星期日、規定放假之紀念日與節日或調整彈性放
假日。 |
三 | 本處值日室設總值日官、值日員:
(一) 平常日總值日官及值日員,由本處用戶服務中心值班人員兼任,並
於每月二十五日前排訂次月之值日表送人事室查考。總值日官之輪
值表由人事室排訂。
(二) 假日總值日官、值日員,除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專門委員、淨水
場人員及女性同仁外,由本處八職等以上人員及服務中心人員當值
,並依組織系統表之順序輪派。
(三) 營業分處依其需要,自訂輪值人員,但工作日及例假日輪值,每週
不得超過一次。 |
四 | 總值日官之輪值人員,按組織系統表之單位順序如左:
(一) 處長室
(二) 主任秘書室
(三) 總工程司室
(四) 生產科
(五) 供水科
(六) 業務科
(七) 企劃科
(八) 財務科
(九) 物料科
(十) 總務科
(十一) 資訊室
(十二) 勞工安全衛生室
(十三) 會計室
(十四) 人事室
(十五) 職工訓練中心。 |
五 | 輪值表由人事室、用戶服務中心及分處兼辦人事人員按月編排,陳核後印
發輪值單位、值日人員,並分送財務科、會計室、政風室、人事室及本處
值日室。 |
六 | 輪值人員,如因故無法於輪值日輪值者應於輪值日期之前,自行覓妥職務
相當人員代理,並應填送「代理通知單」 (附件一) 經單位主管核轉人事
室登記備查,不得事後補辦請假。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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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值日人員代理通知單 年 月 日 │
├──────────────────────────────┤
│本人原經核定 年 月 日輪值本處 日,茲因「│
│ 」不能親自輪值,經依本處│
│值日人員註意事項第五條規定自行適請由 君代理,請惠辦│
│異動登記。 │
├─────┬─────────┬────┬─────────┤
│單 位 主│ │輪值人員│ (簽章) │
│ │ ├────┼─────────┤
│管 核 定│ │代理人 │ (簽章) │
├─────┴─────────┴────┴─────────┤
│ 此 致 │
│ │
│人事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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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值日人員異動通知單 年 月 日│
├──────────────────────────────┤
│茲因 年 月 日輪值人員 君,因故業經│
│商 請君代理擔任,已通知本室有案,請惠辦值日費異動。 │
│ │
│ 此 致 │
│ │
│ │
│財務科 人事室 啟 │
└──────────────────────────────┘ |
七 | 值日人員之職責:
(一) 兼任本處安全管制官,統一指揮、協調本處暨所屬各營業分處、淨
水場、發電所、駐衛警察隊、警衛室等單位之值日有關事宜,並應
以電話作深夜查勤。
(二) 緊急、突發事件之處理、連繫及報告。
(三) 辦公時間外,應切實指導警衛人員,對本處範圍內、倉庫等重要設
施場所,作深夜及不定時巡察。
(四) 辦公時間外,高級長官或來賓之招待,及其他長官臨時交辦事項。
(五) 有關電話連繫、轉達、紀錄等事項。
(六) 有關特別規定事項之督導處理。 |
八 | 假日值日時間,自當日上午九時起至翌日上午九時止,並以每日上午九時
為交接時間,各分處視其業務需要另訂日間或夜間之交接時間。
值日人員於辦公時間內,仍應在原工作崗位辦理原有職務工作,無論於辦
公時間內或辦公時間外值勤,均不得擅離,違者視情節之輕重,予以記過
以上之處分。 |
九 | 值日人員輪值適逢假日,其補休規定如左:
(一) 星期日、規定放假之紀念日正調整彈性放假日全日擔任值日人員,
准予一周內補休一日。各營業分處分三班輪值,每班准予一個月內
補休半天。
(二) 星期六全日擔任值日人員准予一個月內補假一天。各營業分處分二
班輪值,每班准予一個月內補休半天。
(三) 星期一至星期五值日人員補休半天。
應予補休人員確因公務繁忙無法於一個月內補休者,得簽准延長一
個月。 |
十 | 值日紀錄,應於每日上午九時交接後,由接班總值日官逕送人事室轉陳處
長核閱。 |
十一 | 值日員應在值日室膳宿,由本處供給。如因供給膳食不便而改發餐費時
,用膳時間總值日官及值日員不得同時離開。平常日 (晚餐、早餐) ,
例假日 (午餐、晚餐、早餐) 。
前項餐費數目早餐費按員工每人十五元,午餐、晚餐費按員工每人三○
元之標準支給,所需費用在本處超時工作報酬預算範圍內支給之。 |
十二 | 值日人員津貼除餐費外,值日費比照台北市政府值日人員津貼標準支給
,各營業分處比照支給。 |
十三 | 值日室,應具有左列設備:
(一)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總值日官之章。
(二) 總值日官、值日員臂章各一個。
(三) 手電筒壹支。
(四) 內外線電話、各壹具。
(五) 本處及台北市政府等有關單位電話號碼表 (含本處有關主管住址
、電話) 各壹份。
(六) 台北市區地圖一份、各單位當月輪值表壹份。
(七) 緊急通報系統表壹份。
(八) 總值日工作紀錄 (附件二) 。
(九) 其他有關設備 (含桌、椅、床鋪、棉被、盥洗用品、文具等) ,
由總務科經常檢查。每日派工友清掃,保持整潔。
附件二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總值日工作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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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 │天│ │交 待│ │
│ │ 年 月 日│星期 │ │ │ │ │
│期│ │ │氣│ │事 項│ │
├─┼──────┴───┴─┴───┴───┴──────┤
│記│ │
│事│ │
├─┼──────────┬─┬──────────────┤
│ │ │查│ │
│建│ │勤│ │
│議│ │人│ │
│事│ │員│ │
│項│ │簽│ │
│ │ │章│ │
├─┼──────┬───┴┬┴────┬────┬────┤
│ │ │會政風 │ │交 值│ │
│首│ │室 (二) │ │總值日官│ │
│長├──────┼────┼─────┼────┼────┤
│核│ │ 人事單 │ │接 值│ │
│閱│ │ 位簽章 │ │總值日官│ │
└─┴──────┴────┴─────┴────┴────┘
本簿由接值總值日官於九時三十分前親送人事室 (第二股) 轉陳 處長
核閱。 |
十四 | 工程總隊參照本規定事項辦理。 |
十五 | 本規定事項提勞資會議通過。 |
十六 | 本規定事項經報府核定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