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七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0130398400 號函停止適用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代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7 日
本處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受託代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
理費 (以下簡稱清除處理費) ,其作業事項依本要點辦理。
代徵清除處理費之計費、收費規定如下:
 (一) 清除處理費按實際每單位用水量計算。
 (二) 臨時結計水費者,清除處理費照計費度數計算。
 (三) 清除處理費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計。
 (四) 代徵清除處理費,所用水費單據,應增列「代徵清除處理費」一欄
      ,收費時不另開據。
 (五) 代徵清除處理費,應於計費日報表及計費明細帳,增列「代徵清除
      處理費」,分別登帳。
 (六) 營業分處應於次月七日前編製「代徵款月報表–清除處理費」,送
      資訊室核對,經核對無誤後,由資訊室連同「機關、銀行代繳戶代
      徵清除處理費月報表」一併移送會計室。
本處催繳水費時應連同清除處理費一併催繳。
代徵之清除處理費,應於應付代收款下設「代徵清除處理費」科目列帳,
其代徵手續費以事業外因代徵業務而增加之支出費用,由營業外費用什項
費用列帳。
代徵清除處理費之解交:
 (一)  清除處理費中清除與處理各占之比例:
       清除費:46%,處理費:54%
 (二) 會計室按月將清除處理費收入總額依前項所訂各占之比例及代徵手
      續費,,於次月十五日前分別開製傳票,奉核後送財務科。
 (三) 財務科收到傳票後應即開立代徵手續費收據,並將使用費收入扣除
      代徵手續費後之金額,分別電匯清除費及處理費至主管單位臺北縣
      各市 (鎮、鄉) 公所及縣政府指定專戶。
 (四) 款項匯入專戶後,財務科應檢附代徵手續費收據及匯款清冊影本函
      知臺北縣政府及各市 (鎮、鄉) 公所。
代徵清除處理費解交後發生增減時,由核定月份清除處理費內抵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