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為加強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及所屬工程總隊(以下簡稱工
程總隊)人員職務歷練,以提升人力資源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本要點所稱之輪調,指職務列等相同之主管及非主管人員工作調整。不同
職務列等之職務遷調,仍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三、 | 本處及工程總隊以自行辦理本機關人員輪調作業為原則。但本處應業務需
要,得統籌辦理本處及工程總隊人員輪調作業。 |
四、 | 本處及工程總隊各職務人員輪調分定期輪調及不定期輪調:
(一)定期輪調:每年一月底前檢討一次,於當年三月底前辦理輪調作業
。
(二)不定期輪調:本處及工程總隊基於業務需要,得隨時辦理輪調;另
個人合於第八點第一項各款規定得申請自願輪調。 |
五、 | 本處及工程總隊之一級單位主管以四年為一職期,並得連任一次,但於連
任屆滿後,除符合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第
九點規定者外,一律輪調。
本處及工程總隊之二級主管及非主管人員任同一職務滿四年後,應每年檢
討一次,且輪調人數不低於本處或工程總隊當年合於輪調人數之五分之一
。
第八職等以上人員年滿五十五歲或第七職等以下人員年滿五十歲者,亦應
辦理輪調。
前三項任職期間之計算,以實際到職日起算,並以每年十二月底為屆滿日
期。 |
六、 | 本處及工程總隊之各單位主管應鼓勵所屬人員輪調不同性質業務,以加強
職務歷練,提昇個人能力。
任同一職務期間達到第五點規定應檢討期限之人員,單位主管應就其工作
狀況、工作績效及發展潛能等項綜合考評,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填具職期屆
滿檢討表(如附表一)。本單位可自行調整工作者,於註明調整工作內容
經整體檢討後得留任原單位。
附表圖檔:
附表 1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人員職期屆滿檢討表 |
七、 | 本處及工程總隊各職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列入輪調範圍:
(一)所任職務之工作性質,屬特殊專長難以調任者。
(二)身心障礙致輪調確有困難,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准者。
(三)留職停薪或延長病假期間者。 |
| |
八、 | 為顧及個人需求,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隨時申請不定期輪調:
(一)任現職滿一年。
(二)最近一年考核乙等以上。
(三)最近三年未受記過或懲戒處分。
前項人員申請不定期輪調時,應填具參加輪調申請表(如附表二)經
機關首長核定後由人事室錄案,配合各單位用人需求或定期輪調辦理
。
本處及工程總隊人員因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配偶或子女有
重大傷病,需就近照顧者,得不受第一項規定限制,並依前項規定辦
理。
前項重大傷病認定標準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標準辦理。
附表圖檔: |
| |
九、 | 工程總隊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擬調任本處人員名單,併本處定期
輪調作業時通盤檢討。 |
十、 | 本要點未規定事宜,依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
施要點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