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
修正時間: 民國 111 年 03 月 22 日
第    18    條
水表及其附屬傳輸設備裝置位置及適用口徑由用戶依本處之表位設置原則
及用戶用水設備標準設計,並經本處審定。
前項情形如因環境或用水情況改變,本處認有必要時,得遷移或變更之,
其費用由本處負擔。但需遷移或變更事由係用戶造成時,本處應先以書面
通知限期改善,如用戶逾期仍未改善或無法改善者,本處得代為改善,其
費用由用戶負擔。
如因用戶之事由致本處代為改善有困難且用戶仍不自行改善者,本處得停
止供水。因用戶不改善而致本處受損害者,本處並得就其損害要求損害賠
償。如因而致本處需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