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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表位設置原則
修正時間:
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健全表位設置以利維護管理,特依 經濟部「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第二十七條及本處營業章程第十八條 規定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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