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軍眷水費優待申請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一、
說明:
 (一) 凡持軍眷補給證之現役軍人家屬住宅飲用自來水,均可申請優待。
 (二) 所稱現役軍人家屬,其範圍如下:
      1 配偶。
      2 直系血親。
      3 其他依法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三) 軍人遺族持有卹亡給與令者,在領卹期間,其住宅使用自來水得申
      請優待。
 (四) 軍人因傷殘除役有卹傷給與令者,在領卹期間,其住宅使用自來水
      得申請優待。
 (五) 支領「退休俸或生活補助費」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其住宅使用自來
      水得申請優待。
 (六) 軍眷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拒絕或取消優待。
      1.與軍眷補給證及戶口名簿不符者。
      2.住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者。
      3.軍人家屬關係變更,致不符優待情形者。
      4.拒絕本處查驗用水量或調查管線保養情形者。
      5.拖欠應繳水費或其他各項有關費用者。
      6.不遵本處營業章程致營業遭受損害者。
      7.有竊水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