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凡持軍眷補給證之現役軍人家屬住宅飲用自來水,均可申請優待。
(二) 所稱現役軍人家屬,其範圍如下:
1 配偶。
2 直系血親。
3 其他依法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三) 軍人遺族持有卹亡給與令者,在領卹期間,其住宅使用自來水得申
請優待。
(四) 軍人因傷殘除役有卹傷給與令者,在領卹期間,其住宅使用自來水
得申請優待。
(五) 支領「退休俸或生活補助費」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其住宅使用自來
水得申請優待。
(六) 軍眷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拒絕或取消優待。
1.與軍眷補給證及戶口名簿不符者。
2.住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者。
3.軍人家屬關係變更,致不符優待情形者。
4.拒絕本處查驗用水量或調查管線保養情形者。
5.拖欠應繳水費或其他各項有關費用者。
6.不遵本處營業章程致營業遭受損害者。
7.有竊水行為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