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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表位設置原則
修正時間: 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健全表位設置以利維護管理,特依
經濟部「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第二十七條及本處營業章程第十八條
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
名詞解釋:
(一)大表:口徑50毫米以上之水表 。
(二)中表:口徑40毫米之水表 。
(三)小表:口徑25毫米以下之水表。
(四)總表:該表後裝有本處提供其他用戶計量及收費用之水表。
(五)分表:通過總表後 之水表,由本處提供 做為計量及收費使用 。
(六)專用表:該表後未裝有本處提供其他用戶計量及收費用之水表,且
      為間接供水形式。
(七)直接表:該表後未裝有本處提供其他用戶計量及收費用之水表,且
      為直接供水形式。
(八)智慧表:為自動讀表(AMR)系統架構內所使用的水表 ,可將用水
      量轉換成訊號,透過附屬配件回傳至本處。
三、
表位係指水表之裝設位置及其相關設備。
 (一)為便利抄表、換表、檢查維護及不妨礙公共安全等目的,表位應位
      於安全、不受污染、排水良好且上方不得遮蔽之空間,不得設於廁
      所及浴室,亦不宜設置於車輛、行人通行之處並以一戶一表為原則
     。
 (二)表位中有關裝設位置原則由用戶規劃送本處審定後自行施作,並無
      償提供土地或土地使用權,涉及使用他人土地或建物時,須提供使
      用同意書。
 (三)用戶不得私自遷移既設表位,若因土地產權糾紛或其他用戶事由導
      致需要遷移時,用戶或權利人應依營業章程第7條等相關規定向本處
      申請表位遷移。
 (四)表位得採地上式或地下式設置,必要時另加設施保護。其相關設備
      由申請人委託合格自來水管承裝商施作安裝,並自負維護及管理責
      任。
四、
大表前後應保有管徑 5 倍及 3 倍以上之水平直線段管線水表底部距地面
應有 2 公分以上高度 。
五、
總表、專用表及直接表設置:
(一)表位應設置於基地內緊臨道路建築線內沿或建築線內退縮留設無遮
      簷人行道邊緣之空地、騎樓或樓梯間內等空間,應避開公眾通行、
      人行道、無障礙坡道、車道或停車空間,且不得設於地下室頂板上
      方,如圖1。
(二)高地區、社區型及位於郊區之建築物,其總表得設於蓄水池旁之適
      當空地。
(三)總表、專用表及直接表之自動讀表(AMR)裝置方式,如圖2。
附表圖檔:
六、
分表設置:
(一)設置於屋頂突出物牆面或距女兒牆100公分以上之適當地點設水表牆
      裝置分表;分表得採立式或平面式設置,水表牆與水表牆淨間距100
      公分以上。
(二)立式表位各樓層之排序依樓層由下(低樓層)而上(高樓層)、
      由右(低樓層)而左(高樓層)依序排列,如圖3,如設公共分表者
      以設於最下層為原則;設置立式表位之水表固定架時,如圖3,應注
      意各水表(中、小表) 的垂直距離不得小於25公分,以避免位於下
      方的水表其表蓋無法完全掀開, 固定架不得影響伸縮表由令及表後
      由令操作使用; 屋頂平面式表位裝置方式,以面向出水口由右至左
      依序排列,如圖4。平面式表位下水管中心間距,如圖4表1。
(三)分表有多種口徑時,應以50毫米以上、40毫米以下,分區分別設置
     ;50毫米以上應採平面式表位裝置,如圖4。
(四)各分表應以不脫落紅色油漆或壓克力牌標明門牌號碼,其中新建物
      另應以不銹鋼牌標示所屬門牌號碼及表位編號,並加註「遷移水表
      請洽臺北自來水事業處「02-87335678」。樓層門牌地址標示方式
     ,如圖5。
(五)水表前後由令中心點,距離牆面不得小於10公分。
(六)樓中樓或無公共樓梯通往屋頂者,表位得集中設於一適當樓層或分
      層設於管道附近公共設備空間,如圖6-1。
(七)中間水池供水之分表以集中平面式設置於該層樓板,如圖 6-2,或
      於其下適當樓層採立式裝置。
(八)表位優先設置於屋頂,並宜設置於其室內空間,其餘得分層集中設
      於管道附近公共設備空間並獨立區隔,如圖6-3。
(九)集中設置分表之自動讀表(AMR)裝置,須以傳輸線(或無線傳輸)
      連結至集中器,如圖 7。若分表採各樓層設置時,應預埋傳輸線套
      管(EMT管) 穿越各樓層間。傳輸線套管須預留穿繩,且各樓層間
      管線不得錯位設置,如圖 8,並於傳訊器箱體正面以不脫落紅色油
      漆加註「訊號傳輸設備不得遷移遮蔽」。
(十)集中器裝設位置要有110V電源插座並設置於屋內,施工應符合「用
      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相關規定。
(十一)設於管道間時,表架正前方壁面應設開口,以利日後換表及維護。
        壁面開口高度依分表架數而定,至少1公尺高,採雙邊設表架時,
        壁面開口寬度至少1.8公尺;採單邊設表架時,壁面開口寬度至少
        80公分。表架設置以靠內牆為原則,表架中心線離開口面至少80
        公分,壁面開口門檻高度不得高於30公分,如圖9。
附表圖檔:
七、
表箱體結構:
(一)大型表箱框架、蓋板及中小型表箱(規格如圖10)原則由申請人向
      本處購買後自行安裝,申請人若需自行製作安裝者,得檢附設計圖
      經本處核可後施作。
(二)水表箱應與建築物維持平行或垂直,排列整齊劃一,保持美觀。
(三)水表箱體安裝後,其蓋板應與周圍地面或基地完工後高程一致,並
      由用戶自負維護及管理責任。
(四)採集中表箱設置者,應於審圖時繪製表箱詳圖,並經本處核可後施
      作。
(五)口徑50毫米以上者,箱體設置如下:
      1.由申請人以場鑄鋼筋混凝土施作並預留套管及排水設施如圖11,
        其尺寸、表箱結構與安全由設計建築師負責。
      2.直接用水之水表未設持壓閥者,表箱長度可縮短45公分。
      3.表箱內壁需粉刷平整,不得留有其他突出物。
      4.預留25毫米導管及崁入式不銹鋼(國家標準304)箱框,以利裝
        置遠隔傳輸讀表顯示器或自動傳輸設備。
附表圖檔:
八、
表位零件裝置:
(一)地下式大表位如圖12。
(二)地上式表位如圖13及圖14。
(三)立式分表裝置方式如圖3,平面式分表裝置方式如圖4。
      1.表位前後使用之零件採用不銹鋼或銅製品,固定帶採用不銹鋼製
        品。
      2.分表未安裝前,表位應先以定表管連接。
附表圖檔:
九、
特殊表位得檢附設計圖經本處核可後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