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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接水申請須知
修正時間: 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
一、
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供水區域內申請裝置用水設備
接用自來水,特訂定本須知。但自來水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
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消費性用水契約或其他法令規章等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
二、
接水申請類別:
(一)建築物:符合建築法第 4、5、6  條有關建築物、供公眾使用
      建築物或公有建築物。
(二)雜項建築物:非空地、符合建築法第 7  條雜項工作物定義或
      無法歸屬於純粹建築物者。
(三)臨時用水
(四)空地用水
(五)攤販用水
(六)市政公共用水
接水申請各類別之適用時機、一般應備文件、相關申請表單及各項費
用繳納時機等由本處另定之。
三、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及承諾書(如屬委託代辦者,另填具委託代辦書
),並親自簽訂本處消費性用水契約,如有舊欠需先繳清。如申請案
件尚需補正,請於本處一次告知單之通知日起 6  個月內完成補正作
業,逾期未補正,或自本處通知繳費日起逾 6  個月未繳清設計費及
工料費等各項費用,須重新申請接水。
四、
接水申請流程如下(接水申請流程圖如附件):
(一)審圖收件及檢驗:新建物請洽本處,既有建物及其他類型請洽
      各營業分處。
(二)接受申請:審查證件及編號登記。
(三)設計:持申請書赴現場實地勘測,製作設計圖及核算工料費並
      經審定。
(四)通知:依設計工料費及附註事項填寫自來水裝置工程費繳款通
      知書,並通知申請人繳費。
(五)繳費:用戶持前項通知書並檢附各項接水文件,經業務承辦員
      核對無訛。
(六)申請挖路許可證
(七)施工、開水及結案
附表圖檔:
五、
接水申請程序處理時效應依本處報請臺北市政府核定之接水申請作業
處理時限辦理,接水申請案件定義及處理時限如下:
(一)小件 10 天:口徑 25 毫米以下或長度 10 公尺以內或 3  只
      水表以內者。
(二)中件 12 天:口徑 50 毫米以下或長度 40 公尺以內或 10 只
      水表以內者。
(三)大件 19 天:口徑 75 毫米以下或 50 只水表以內者。
(四)專案:口徑超過 75 毫米或超過 50 只水表者應專案簽報辦理。
(五)申請案件處理時限同時符合 2  項(如小、中件或中、大件等)
      以上案件規模時,以較長天數為案件處理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