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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用水設備外線裝設費計收原則
修正時間: 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
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計收用戶用水設備外線裝設費
,特訂定本原則。
二、
用戶申請用水設備外線新裝或改裝者,應向本處繳納裝設費用,其費
用包括申請費、工程費及接水費,由本處核計,通知申請人繳納。
因裝設用水設備外線施工挖掘道路,申請人應依規定向道路主管機關
繳交道路修復費,其可由本處代收轉付,或由申請人自行繳付。
三、
申請人應自本處通知繳費日起六個月內繳納用水設備外線裝設費用,
逾期未繳納,本處將逕行註銷申請案。
四、
申請人於繳付用水設備外線裝設費用後,如撤回申請案,已繳納之申
請費不予退還,工程費及接水費依施工進度核退。道路修復費則依相
關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五、
申請案件於申請人繳付用水設備外線裝設費用後,如申請人要求或施
工現況因素需變更設計時,由本處重新設計及核算所需增減裝設費用
後,通知申請人補繳或退還。
六、
為穩定供水及配合管線改善,本處在設計用戶用水設備外線時,得視
實際情形,放大管線口徑、延伸連接附近配水管以成管網或與其他用
戶用水設備外線合併整理,其超出原設計應繳付之裝設費用由本處負
擔。
前項配合用水設備外線合併整理之用戶應繳納裝設費用,計價方式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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