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供水轄區內本處自來水用戶端
之用水品質,推薦優良之水池水塔清洗廠商(以下簡稱推薦廠商),特訂定本
要點。 |
二、 | 水池水塔清洗廠商(以下簡稱清洗廠商)應具備下列條件,經本處審認合格
後予以推薦:
(一)備有一定程度技術之專業人員(如附表1)。
(二)備有一定數量之清洗水池水塔專用機具儀器(如附表2)。
(三)每一現場作業組應有人數及基本資格須符合第六點規定。
推薦廠商以其相關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資料之所在地位於臺北市、新北市行
政區域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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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清洗廠商向本處申請推薦,應填具「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推薦優良水池水塔清
洗廠商登記申請書」(如附表3)、「負責人及技術人員名冊」(如附表4)
、「工作人員名冊」(如附表5)、「機具儀器明細表」(如附表6)及檢附
相關文件,並依「收費標準表」繳交必要費用(如附表7)向本處申請之。
經本處書面審查及現場履勘均符合規定後,取得本處推薦資格,並頒發「推
薦證書」。
取得本處推薦資格之優良清洗廠商,應遵守本要點及配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
規定辦理,另本處得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大眾進行推薦。
本處推薦廠商之作業範圍包括水池水塔之設備檢查、水質檢驗及清洗作業之
技術、工序及品質。至於用戶與推薦廠商間有關清洗價格、時間、附加保證
及服務等其他事項,均屬雙方自行合意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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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處推薦廠商於推薦期間內表現良好,無違反本要點及其相關規定之情事,
得於證書到期日前(後)1個月內申請重新換證,如逾換證期間,應重新申
請推薦。
推薦證書有效期限統一訂定為十一月三十日,首次申辦未達半年者得展延至
次年十一月三十日。
「工作證」依檢附證件分為「水池水塔清洗一般工作證」(以下簡稱一般工
作證)及「水池水塔清洗訓練合格工作證」(以下簡稱訓練合格工作證)2
種。取得推薦資格之廠商,本處依廠商提交之「工作人員名冊」(如附表5
)核發工作證,有效期間同推薦證書期間;如未取得本國核發之身分證明者
,並應檢附政府相關單位核發之許可工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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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參加本處或本處認可之訓練機構舉辦「水池水塔清洗維護教育訓練」課程合
格人員,由本處或本處認可之訓練機構發給「訓練合格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僅供申請推薦廠商登記及申請訓練合格工作證使用,領有訓練合
格工作證人員於有效期限內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未以登記之推薦廠商名義承攬或執行清洗業務。
(二)重複登記於不同推薦廠商名下經查獲者。
(三)未配合本處作業需求回訓。
(四)違反本處其他規定情節重大者。
受僱於推薦廠商之人員執行清洗水池水塔業務如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時,除
推薦廠商依規定處罰外,同案領有訓練合格證明書之執行人員亦受書面警告
1次。
領有訓練合格證明書人員且領有本處核發工作證,於有效期限內累計第2次
書面警告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本處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並於本處網站公告:
(一)本處發給訓練合格證明書者:本處得註銷其訓練合格證明書及工作證
,於註銷日起1年內不受理訓練申請。
(二)本處認可之訓練機構發給訓練合格證明書者:原訓練合格證明書不得
換發訓練合格工作證,註銷已換發工作證,註銷日起1年內取得之訓
練合格證明書不得換發訓練合格工作證。 |
六、 | 推薦廠商執行清洗水池水塔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清洗水池水塔時,應依「水池水塔清洗作業流程」(如附件1)辦理
並須配合本處抽查及考核作業,以保障清洗之品質。
(二)每一作業組至少2名作業人員,均應攜帶工作證,其中至少1員領有本
處頒發之「訓練合格工作證」以備本處查驗。
(三)應於清洗前1日將所有清洗用戶案件等相關資料,確實登入本清處指
定資訊系統網站通報,如有臨時新增或變更案件,亦應於洗前1小時
個案補報,以利本處作業。
(四)推薦廠商應於清洗後翌日起10工作天內將處理結果由執行該案且取得
訓練合格工作證人員登入本處指定資訊系統網站確實填報「臺北自來
水事業處推薦優良水池水塔清洗廠商服務報告書【內含「水池水塔清
洗設備檢查及水質檢驗紀錄表」及清洗相關照片」】(如附件2),
並依本處指定方式提送。
(五)清洗完畢應復原現場,恢復正常供水外,應於清洗後翌日起10工作天
內提供用戶「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推薦優良水池水塔清洗廠商服務報告
書」(如附件2)。
(六)為確保推薦廠商檢驗品質及檢驗能力,應依本處「推薦優良水池水塔
清洗廠商水質檢驗技術比對相關注意事項」(如附件3)辦理。
(七)推薦廠商接獲用戶抱怨或不滿意通知後,應儘速與用戶及本處聯繫,
並於1日內改善完妥並回報。本處接獲用戶申訴或不滿意通知後,聯繫
推薦廠商,廠商應於1日內改善完妥並回報處理結果。
因故無法於1日內改善完妥者,經用戶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依其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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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推薦廠商負責人、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所在地址、聯絡通訊地址、技術人員
及工作人員等如有變更或本處核發證件如有遺失、損壞或不堪使用,應於 1
個月內填具「本處推薦優良清洗廠商證件(變更/補發)申請書」(如附表
8),檢附相關證件(含舊證)向本處申請,如因證件遺失者,應附切結書
(如附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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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推薦廠商違反本要點第六點或第七點之規定者,依情節輕重予以通知改善或
書面警告1次,廠商得於本處通知日翌日起15日內提起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當年度有效推薦期限內受第2次書面警告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取消推薦資
格,除1年內不再受理推薦申請外,本處得以適當方式公告。
前項所謂「違規情節重大」,其情形如下:
(一)推薦廠商清洗時造成用戶生命財產之損害。
(二)推薦廠商未盡督導之責,致工作人員發生意外事故。
(三)水池水塔清洗設備檢查及水質檢驗紀錄表紀錄造假。
(四)其他有損及用戶或本處重大權益之行為。
(五)承攬案件涉有履約不良情節重大者。 |
九、 | 申請推薦或換發推薦證書時,廠商因違反政府採購法,其廠商名稱及相關情
形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期間,
本處不予推薦。 |
十、 | 本處每年一、四、七、十月統計前3個月推薦廠商累計回報供水轄區內清洗
案件未達30件以上者,將逕行取消其推薦資格,取消推薦資格日起半年內不
再受理該廠商申請推薦。但因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本點執行有困難
者,不在此限。
新取得推薦廠商於6個月業務拓展期滿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
十一、 | 推薦廠商因故受本處取消其推薦資格時,原該公司申請各工作證將一併註銷
,並於本處網站公告。 |
十二、 | 本要點之執行細節及相關表單,若有新增或修正事宜,本處得另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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