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契約審閱期間 3 日,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申請用水人攜回審閱。
申請用水人簽名:_________
立契約書人
申請用水人:___(以下簡稱甲方)
自來水事業名稱: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自來水消費性供用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以資共同遵守: |
第一條 | (供水義務)
乙方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依法經常供水。 |
第二條 | (申請用水地址)
甲方申請用水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條 | (因災害、緊急措施或工程施工之停止供水程序)
乙方如因災害、緊急措施或工程施工而停止全部或一部供水時,
應將停水區域及時間事先通告周知,並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備
;但停止供水事故係臨時發生者,得於事後補報。其有特殊情形
必須連續停水達十二小時以上或定時供水者,應先申請所在地主
管機關核准,並公告周知。
甲方對於前項停止供水不得要求任何損失賠償。 |
第四條 | (用水及異動申請)
甲方申請新設、改裝、中止、復水、廢止或其他用水異動事項,
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必備文件,向所在地乙方所屬營業處所申辦
,經審查符合規定並繳付應繳各項費用後,由乙方依申請事項辦
理。應備文件由乙方於服務櫃台及網路公告之。
前項新設、改裝工程費用,乙方得按甲方用水設備狀況,依主管
機關核定之標準,向甲方收取。
甲方如中途撤回申請,所繳各項費用,除接水費及用水設備工程
尚未施工部分之工料費可退還外,已施作之工料費用及路權單位
不予退還之路面修復費概不退還。 |
第五條 | (間接加壓用水設備)
甲方申請供水之處所,若非乙方水壓可正常供水者,甲方於申請
前條新設供水時,應自行付費安裝及管理維護間接加壓用水設備
。 |
第六條 | (用水人名義變更)
申請變更用水人名義(過戶)為甲方時,應先經前用戶簽章同意
,並繳清用水期間應繳各項費用。
甲方如無法取得前用戶簽章時,得單獨申請變更用水人名義(過
戶),並應繳清前用戶之欠費。但前用戶於六個月內提異議時,
乙方得取消甲方之變更,本契約自動終止,變更後終止前已發生
之欠費,甲方應予清繳。
甲方不願依前二項方式辦理者,得核計費用並另訂用水服務契約
。 |
第七條 | (停用或中止及恢復用水程序)
甲方如不需用水時,得申辦中止,中止期間免計基本費,申請復
水時,按用水設備口徑,繳納復水費及申請中止時當期未結算繳
納之費用。
甲方因本契約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欠費,受乙方依約停
水二年以下,申請復水時,除應繳納復水費及前積欠費用外,並
應按用水設備口徑,繳納停水期間二分之一基本費。
中止或欠費停水逾二年未復用、用戶新設外線工程竣工逾二年未
啟用者,本契約自動終止,甲方如再申請用水時,應核計費用並
另訂用水服務契約。 |
第八條 | (用水設備使用他人產權之處理方式)
甲方申請新設用水設備如須使用或通過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接
用他人所有水管,應事先取得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如在
施工期間或日後發生糾紛,由甲方自行負責。
前項通過之土地,為供公眾通行道路者,如甲方書面承諾該土地
之使用發生爭執時願自行負責處理者,得免提同意書。 |
第九條 | (用水設備外線、內線之定義及裝設主體)
甲方用水設備分外線及內線二部分。外線指配水管至水表(或稱
量水器、水量計;若設有總水表者,以總水表為內外線分界)間
之設備,由甲方向所在地乙方所屬營業處所申請並繳付應繳各項
費用後,由乙方裝設;內線指水表後至水栓間之設備,由甲方委
託合格自來水管承裝商裝設。
前項之外線如以加大口徑辦理,並由乙方負擔加大部分之差額者
,或乙方依11條移改者,甲方不得反對乙方駁接他人使用。 |
第十條 | (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及表位審查)
甲方用水設備內線工程,其設計圖應先送乙方審定始得施工。工
程完竣後,經乙方或由乙方委託相關專業團體代為檢驗合格,始
得供水。
前項審查及檢驗費用,乙方得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向甲方
收取。
甲方私自變更用水設備及表位或對其維護不當,造成乙方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其因而致乙方應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
亦同。
內線用水設備及表位,應由甲方自行負責管理維護,且不得妨害
乙方抄表、換表等作業。 |
第十一條 | (用戶用水設備外線移改)
因配水管之遷移或其他事由而有移改甲方用水設備外線之必要時
,甲方不得拒絕乙方辦理,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
第十二條 | (用戶用水設備之維修權責)
甲方用水設備發生漏水或毀損時,其外線部分由乙方負擔費用代
為修理,惟於施工必要範圍內,必須挖掘甲方地面或拆損其構造
物時,除漏水或毀損係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外,僅由乙方回復至
原有使用功能。
前項情形,其內線部分由甲方自行雇用合格自來水管承裝商辦理
。
乙方因處理違反本契約第三十一條用水案件而須拆除管線,或停
水所必需之措施,比照第一項辦理。 |
第十三條 | (用戶申請廢止用水之義務)
建築物拆除或重建時,甲方應申請廢止用水,繳清應繳水費及裝
置拆除費,由乙方代為拆除其原有外線用水設備。
前項情形,甲方如未申請廢止,乙方得逕行拆除,並得向甲方請
求應繳水費及拆除費用。拆除前,應以書面通知甲方,但經乙方
多方查詢而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拆除後,其原有外線用水設備,視為廢棄物。 |
第十四條 | (用水設備之檢查)
乙方員工或委外承攬人員檢查甲方用水設備,或執行抄表、裝表
、拆表、換表、封印等事項,應穿著制服並配戴識別證,甲方非
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第十五條 | (水表及其附屬傳輸設備之保管責任)
設置間接加壓設備用水之共同用戶,應裝置總水表,並分戶裝置
水表。
水表及其附屬傳輸設備由乙方提供,甲方應妥善保管。除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水表及其附屬傳輸設備如
有毀損或遺失,甲方應按乙方所訂帳面價值給付乙方。
本契約所稱附屬傳輸設備,指讀表通訊模組及利用有線、無線或
其他技術發送、傳輸或接收數據等相關設備。
為有效利用水資源及因應營業環境需求,乙方得視情況換裝具備
附屬傳輸設備之水表。 |
第十六條 | (水表及其附屬傳輸設備之裝置、遷移及變更)
水表及其附屬傳輸設備裝置位置及適用口徑由甲方依乙方之表位
設置原則及用戶用水設備標準設計,並經乙方審定。
前項情形如因環境或用水情況改變,乙方認有必要時,得遷移或
變更之,其費用由乙方負擔。但需遷移或變更事由係甲方造成時
,乙方應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如甲方逾期仍未改善或無法改
善者,乙方得代為改善,其費用由甲方負擔。
如因甲方之事由致乙方代為改善有困難且甲方仍不自行改善者,
乙方得停止供水。因甲方不改善而致乙方受損害者,乙方並得就
其損害要求損害賠償。如因而致乙方需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者,亦同。 |
第十七條 | (水表計量失準之處理方式)
乙方應確保水表之正確計量。如甲方對正確計量提出疑義,乙方
應派員至現場複查。
複查後,甲方如仍認為所裝水表失效或不準確時,得依「糾紛度
量衡器鑑定辦法」,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水表鑑定;其鑑定結
果若合於標準,由甲方負擔鑑定費及勘拆費用;若不合標準,該
費用由乙方負擔;如屬快轉,並應按比例核減水費,核減應自水
費突增之月份起算。 |
第十八條 | (一度水之定義)
甲方用水量以度數計算,每立方公尺水量為一度。 |
第十九條 | (收取水費之週期)
乙方每月或隔月抄表收費一次,必要時得調整之,但應事前以書
面通知甲方。 |
第二十條 | (無法抄錄水表度數之處理方式)
因甲方之事由或乙方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抄表時,該期用水
量暫照上期用水度數計算,於下期抄表時結算之。如連續二次無
法抄表,乙方得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約期候抄,仍無法抄表時,得
按水表口徑流量推計,並於抄見時結算。 |
第二十一條 | (水表故障時水費之推計)
水表或其附屬傳輸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能正確表示實
用度數時,乙方得按甲方前二期正常用水平均度數、新表實用度
數或當期已抄見度數推計水費。但甲方用水有季節性變化者,乙
方得按其前一年度同期用水度數推計。
前項水費之推計,應採合理且有利於甲方之方式為之。 |
第二十二條 | (收費標準)
乙方應收之水費(包括基本費及依用水量計算之用水費)及其他
各項費用,均依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計收。
乙方依法隨水費附徵或代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污水下水道使用
費。 |
第二十三條 | (水表總、分表差額水量之處理)
甲方用水係通過總表者,總表示度超過各用戶水表示度之和時,
差額水量由各戶平均分擔,但各用戶間另有書面約定,並告知乙
方者,依其約定。 |
第二十四條 | (不足月基本費之計收)
甲方用水日數不足一個月或水表口徑如有變動,當月份基本費按
使用日數比例計收。 |
第二十五條 | (因不可抗力事由停水之補償)
乙方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停止供水連續超過二十四小時者,當月
基本費按停水日數比例扣減。 |
第二十六條 | (水費遲繳之加收)
甲方應繳水費,經乙方通知後,應於通知之收費日起二十一日內
之繳費期限繳付。
前項水費,甲方可自行至乙方所屬營業處所或其他代收水費單位
繳付。逾繳費期限七日內繳費者,免計遲延違約金;自逾繳費期
限第八日起至第十四日繳費者,按應繳水費百分之一加收違約金
;逾繳費期限第十五日起繳費者,按應繳水費百分之二加收違約
金。但違約金未滿新臺幣五元者,以新臺幣五元計。
前項違約金得併入下期水費中收取。 |
第二十七條 | (水費短計或溢收之補正)
乙方向甲方收取之水費,如有短計或溢收,得於以後月份補正,
多退少補。
甲方接到乙方收費通知後,如有疑問,得向所在地乙方所屬營業
處所申請複查,複查結果,須更正水費時,未繳者換單,已繳者
差額退還或併入下期水費內計算。 |
第二十八條 | (用戶變更用水用途應經申請)
甲方私自變更用水用途,如其費率高於原來者,乙方除通知其補
辦手續外,並得視情節追收水費差額,但最高以六個月為限。 |
第二十九條 | (刪除) |
第三十條 | (竊水處理)
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即為竊水:
一、未經乙方許可,在乙方供水管線上取水者。
二、繞越所裝水表私接水管者。
三、毀損或改變水表之構造或用其他方式致水表失效或不準確者
。
四、未經乙方許可,擅自開啟公用救火栓取用自來水者。但因消
防需要而開啟,不在此限。
對於竊水用戶,乙方除得依其所裝之用水設備、供水時間及當地
供水狀況,追償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水費及請求損害賠償外,
並得停止供水,送請法辦。 |
第三十一條 | (停止供水之事由)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予停止供水:
一、有竊水行為,證據確實者。
二、用水設備維護不當,或其裝置方式經檢驗不合規定,經限期
通知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乙方檢查其用水設備或用水情形者。
四、欠繳應付各項費用逾期二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清付者。
五、拒絕裝設或換裝水表者。
六、擅自將其他管線與自來水管線相連接,經通知改正,在指定
期間未改正者。
七、擅自拆遷、移動或更換甲方保管之水表者。
八、違建、設置障礙物或無正當理由妨礙乙方執行正常抄錄或換
裝水表工作者。
前項停止供水原因招致乙方損失時,甲方須負賠償責任。停止供
水原因消滅,甲方申請復水時,應先繳付應繳各項費用,始予復
水。 |
第三十二條 | (乙方得為之行為)
為永續經營與兼顧用戶權益,乙方得為下列之行為:
一、促進安全用水及用戶服務事項。
二、節約用水與環境教育相關事項。
三、受政府委請辦理與聯繫之事務。
四、與其他自來水事業或法人間有關服務用戶所需之事務。
五、推動其他與自來水事業營運之相關事項。 |
第三十三條 | (契約終止)
甲方如欲終止本契約,應向乙方辦理廢止用水手續,並繳付應繳
各項費用。如有第六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七條第三項情形之一者,
本契約自動終止。乙方應將終止事實通知甲方,甲方如有欠費,
乙方應通知甲方一併繳納。 |
第三十四條 | (契約條款變更後之適用)
本契約條款如有任何增修刪等變更,經乙方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
後,視為契約之一部分。乙方應將變更後之重要條款內容以書面
通知甲方。 |
第三十五條 | (申訴管道)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服務,除依法申訴外,可透過以下途徑申
訴:
一、逕向當地乙方營業處所申訴。
二、撥打乙方之服務電話申訴。
三、於乙方網站之便民信箱申訴。
四、其他方式申訴,如郵寄申訴書。
對於前項申訴,乙方應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 |
第三十六條 |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用水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
第三十七條 | (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相關法令及誠實信用
原則公平辦理之。 |
|
甲方:________(申請用水人)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
乙方: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網址:http://www.water.gov.taipei
服務電話: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