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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內線漏水核減水量處理要點
修正時間: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一、
為辦理用戶內線漏水核減用水量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處理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範圍,以用戶內線隱蔽不易察覺之漏水為限。
三、
本要點水量核減之計算,以用戶申請核減當期所抄見水量,扣除自去
年同期至前一期間正常用水連續兩期抄見平均水量之餘量,核減二分
之一。
核減更正後之當期漏水餘量,以最低級距費率計算。
四、
用戶對當期用水量突增提出異議或申請減免時,各該營業分處應從速
派員切實勘察現場,並從嚴審查後陳報分處主任核定。
五、
用戶因內線隱蔽不易察覺漏水經核准減計水量收費,並經通知將漏水
管件修復而未及時予以修復,致次期用水量仍未恢復正常者,不再予
核減。